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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权益归属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梳理

原宅基地登记在父亲名下,儿子婚后分户、长期实际居住、无自有宅基地。拆迁时村委按照一户一宅、实际分户原则,分别与父亲、儿子各自签订拆迁协议、各自分配安置房。父亲、女儿起诉要求分割儿子名下的两套拆迁安置房,主张属于父母遗产。法院认定涉案安置房归儿子家庭专属所有,不属于父母遗产,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以户为单位享有,登记在户主名下不等于仅归户主个人所有。

2、农村拆迁安置遵循一户一宅、据实安置原则,实际分户、长期居住家庭成员享有独立安置权益。

3、村委按实际分户分别签约分房的,对应安置房屋归实际安置户所有,不纳入原户主遗产范围。

 

法条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仅限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范围依法限定,不属于遗产的不得法定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