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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子女继承权与打印遗嘱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留有共有房产、存款,幼子早年寄养他人未办收养登记。母亲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立打印遗嘱,财产指定由一子继承,仅捺手印无亲笔签名。父母、残疾兄长先后离世,子女因遗产分割起诉。法院认定寄养不阻断亲生继承权,结合录像、见证证言认定打印遗嘱有效,对长期照料残疾兄长的子女酌情多分房产份额,一并分割存款与房屋租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仅寄养无合法收养登记,子女与生父母继承关系不受影响。

2、打印遗嘱虽缺签名,但有完整见证、录像佐证真实意愿可认定有效。

3、长期照料无自理能力亲属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亲生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尽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多分遗产。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