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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配偶遗赠自书遗嘱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立自书遗嘱,房产遗赠前妻,约定前妻养老送终。老人离世后前妻发现遗嘱,六十日内书面接受遗赠,全程照料并办理丧葬。亲属质疑遗嘱真伪、未尽赡养义务,还要求给残疾代位继承人预留份额。对方撤回笔迹鉴定无反驳证据,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前妻符合遗赠取得条件,代位继承人不适用必留份,房屋判归前妻。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质疑自书遗嘱却撤回鉴定、无反证,推定遗嘱真实。

2、受遗赠人六十日内书面声明、实际管理房屋,视为接受遗赠。

3、残疾代位继承人不属于必留份保护主体。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可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人员。 3、《民诉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私文书无反证推定为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