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购房权益继承处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公职人员因身份不便,委托第三人顶名与他人合伙出资购置商业房产,约定房产登记在合伙人名下,出资收益按比例共享。出资人服刑多年,期间合伙人去世,其家人通过司法确认继承房产并高价出售,独占全部售房款。出资人刑满释放后知晓事实,起诉要求继承人返还出资款、房产增值收益。法院认定合伙协议合法有效,事后放弃继承声明无效,仅实际继承获益的家属需承担返还责任,同时支持起诉后的资金占用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隐名合伙购房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实际出资人依法享有对应财产权益。
2、继承人继承并处分他人合伙财产、获取收益后,事后作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具备法律效力。
3、权利人服刑人身受限无法维权,诉讼时效从其知晓权利受损时起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