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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处分未建成房屋无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生前立下自书遗嘱,约定将在建房屋第七、八层交由非婚生女原告继承,并约定租金归原告、建房债务由被告承担。后被继承人又订立在后的律师见证遗嘱,将自身土地份额全部由长女继承。涉案房屋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建成,第八层至今未修建,且房屋属于违建、土地登记在配偶名下。原告起诉要求继承房产、返还租金、由被告承担债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时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遗产,无权处分死后才建成、尚未存在的房屋,该处分内容无效。

2、一方提供初步亲子证据,对方无相反证据且拒绝亲子鉴定,法院可依法认定亲子关系成立。

3、未成年人继承权受损,诉讼时效自其成年后知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起诉未超时效。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仅可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未形成财产的内容无效。 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方举证亲子关系,对方拒做鉴定且无反证,可认定亲子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