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效力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订立打印遗嘱,约定自有房产份额由女儿继承。其妻、养女质疑遗嘱文字不符老人文化水平、名字有误、见证人有利害关系,主张遗嘱无效。法院查明遗嘱系老人真实口述、当场核对签字,见证人无事前利害关系,以最后遗嘱为准,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房产份额由原告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符合法定形式的打印遗嘱,以最后订立版本为准,优先于此前口头意愿。
2、见证人事后产生的关联关系,不影响本次遗嘱见证效力。
3、遗嘱细小文字瑕疵,不影响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不导致遗嘱无效。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各方签字确认。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遗嘱为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