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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公证遗嘱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老人夫妻先后订立多份公证遗嘱,后立遗嘱变更房产、存款股权继承人,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指定房产由一子全部继承,动产由三子均分。该儿子离世后,其子女将继承份额全部转给母亲,部分晚辈适用代位继承。法院判令全部被告配合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公证遗嘱,遗产分割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2、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相应遗产份额。

3、被告收到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举证、答辩权利。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