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适用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婚后取得部分私有产权房屋,丈夫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依法法定继承。丈夫的父母晚于其去世,引发转继承,其姐妹、女儿依法取得相应继承份额。部分继承人自愿将继承份额赠与原告,仅有一名继承人未放弃权利。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向未放弃份额的继承人支付对应房屋折价补偿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无遗嘱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2、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由其继承人转继承。
3、继承人有权自愿处分自身继承份额,可无偿转让给其他继承人。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的,适用转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