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未尽审查义务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购房者通过中介购买二手房,签订购房合同并缴纳中介费、全款购房。过户时发现房屋为继承所得,产生额外税费。购房者认为中介未尽核查、告知义务,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并承担全部税费损失。法院认定中介作为专业机构,未审查房屋继承属性、未提前提示税费风险存在过错,但购房者自身亦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结合卖方已部分赔付的情形,酌情判决中介赔偿部分税费损失,不予退还中介费。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产中介负有专业核查、如实告知交易信息、税费风险的审慎义务。
2、中介无故意隐瞒、虚假告知行为的,无需退还已促成交易的中介费。
3、交易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法院会按过错比例酌情划分赔偿责任。
1、《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相关重要事项。 2、《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3、《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受托方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