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公房交易履约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买方早年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额付清房款并实际入住房屋。因涉案房屋属于受限交易公房,长期无法办理过户。后续产权单位出具文件,同意房屋对外交易、放弃优先购买权。卖方依旧拒不配合过户,买方起诉维权。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卖方配合办理过户,并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公告费,户口迁出诉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法驳回。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房屋因政策限制未过户、不可归责于买方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条件具备后卖方必须配合过户。
3、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户籍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范围。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