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超诉讼时效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祖辈留有老宅一处,生前当众立下遗嘱,指定仅由两名子女继承房产,其余子女无继承权。祖辈去世多年后,老宅拆迁产生大额拆迁款与多套安置房,两名继承子女占有全部拆迁利益。其他子女的家属主张己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转继承分割拆迁利益。法院认定原告早已知晓遗嘱及自身无继承资格,多年未主张权利,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权纠纷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权利人知晓权利受损后,长期未维权的,丧失胜诉权。
2、被继承人生前当众确立的遗产分配意愿,在场亲属知情且长期无异议,应予以尊重。
3、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益的,不得事后再主张分割对应遗产利益。
1、《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三年,逾期未主张权利,法院不予保护。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遗产不再享有分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