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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法定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婚内共同购置房产,一方去世且未订立遗嘱。该房屋一半产权属于在世配偶,另一半属于逝者遗产,由逝者的父母、配偶、子女三位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均继承。双方对房屋价值、继承价款产生争议,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房价。最终各方协商一致,由逝者子女受让老人的继承份额,并按评估价格向老人支付对应房屋折价补偿款,重新确定房屋产权共有比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婚内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仅一半份额属于可继承遗产。

2、无遗嘱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各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

3、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转让继承份额,法院尊重各方合法自愿的处分约定。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