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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声明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拆迁安置房产,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养女。老人随养女前往不动产中心办理继承过户,亲自签字捺印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房产最终登记在养女名下。多年后老人以自己年老、无文化、不知情、未看清内容为由,主张放弃继承声明无效,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认定老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真实自愿,文书瑕疵不影响效力,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签署、亲自捺印的放弃继承声明,合法有效,对本人具有约束力。

2、当事人以年老、不懂文字、不知情为由主张声明无效,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3、文书存在细微笔误、编号瑕疵,不影响整体声明的真实效力。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放弃行为一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举证不能的,承担败诉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