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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确认份额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兄弟姐妹四人通过诉讼,各继承母亲房产四分之一份额。其中一名继承人去世前订立合法代书遗嘱,明确将自己全部遗产指定由另一兄弟继承。死者其他兄弟姐妹抗辩原告未分担老人丧葬费用、未尽赡养义务,拒绝认可遗嘱效力。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丧葬费用纠纷与本案遗嘱继承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需另行起诉,最终判决按照遗嘱内容,由原告继承死者名下四分之一房屋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应当严格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2、当事人之间的赡养费、丧葬费纠纷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能在遗嘱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

3、被告无合法依据否定遗嘱效力的,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生前真实处分意愿。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由本人遗嘱自由处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按照遗嘱确定继承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