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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养子法定继承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生前未婚、父母早逝,仅收养一名养子,由养子全程负责其生养死葬。被继承人去世后留有个人房产,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无遗嘱、无他人主张遗产权利。原告作为唯一合法继承人起诉社区居委会要求继承房屋,被告经合法传唤缺席庭审,法院公告后亦无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最终判决房产由原告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备同等法定继承资格,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被继承人无配偶、父母、其他子女的,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可继承全部遗产。

3、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定继承权。 2、《继承法》第十条:无遗嘱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