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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公证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婚内集资房改房,法院结合双方工龄优惠划分二人产权比例。妻子过世后份额由丈夫与三子均分,丈夫订立公证遗嘱,将自身全部房产份额指定一子继承。其余子女主张遗嘱虚假、尽赡养义务应多分,并索要多年房屋租金。法院认定公证遗嘱有效,无证据证明赡养付出更多,驳回租金分割诉求,按遗嘱与法定继承确定各方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房改房产权份额依据夫妻工龄福利、出资贡献综合判定。

2、仅享有办证期待权的房产,提前订立公证遗嘱,意思真实即合法有效。

3、继承人主张多分遗产、分割房屋租金,举证不足的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五条:存在有效遗嘱,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庭审,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