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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房产遗嘱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早年父亲携三名女儿迁居村内,以女儿名义获批宅基地,父女共同出资出力建成住宅正房。父亲后续再婚,与继母婚后加盖厢房。父亲生前订立公证遗嘱,主张房屋为个人财产,将全部房产留给继母,后续房屋也过户至继母名下。三名女儿不服,起诉确认房屋共有份额。法院审理认定案涉主房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父亲的遗嘱仅能处分自身合法份额,最终判决三名女儿共同享有房屋三成产权,物权确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出力建造的房屋,即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家庭共同共有财产。

2、遗嘱处分财产范围仅限个人合法财产,无权处分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房产份额。

3、不动产物权确认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权利人可随时主张确权。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主体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