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诉张某乙、沙某甲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戚某无遗嘱,育有三女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戚某长期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法院指定张某乙为监护人,长期与张某乙共同生活。戚某去世后遗产含系争房屋、银行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案件审理中继承人张某丙死亡,由其女儿沙某甲继承张某丙份额。各方对遗产分割比例、张某乙代管支取的存款、抚恤金分配争议成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诉讼中继承人死亡,发生转继承。原审继承人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自身法定继承人承受,法院依法追加其子女为被告继续诉讼。
2.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张某乙长期监护、照料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法院酌情多分:张某乙44%,其余两名继承人各28%。
3. 监护人代管资金无法合理解释用途的,需向其他继承人折价补偿。老人去世前后短期内,监护人名下多笔转账、取现无法举证系合理养老支出,该部分钱款纳入遗产分配,由监护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
4. 房产可判决限期自主出售、逾期司法拍卖。法院可判令继承人限期共同卖房按份分割,到期未处置,任一继承人均可申请法院拍卖变卖。
5. 抚恤金、丧葬费扣除实际支出后酌情分配,人情礼金一般不分割。抚恤金非遗产,扣除真实丧葬开支后,结合照料、亲疏情况酌情分割;亲友礼金属于人情往来,不予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2条、1130条(遗产范围、尽扶养义务可多分)、第1152条(转继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