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某甲等诉覃某丙、赵某甲、赵某乙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覃某丁无遗嘱,子女覃某甲、覃某丙、覃某乙常年在外;已故三女的丈夫赵某乙(丧偶女婿)三十余年长期照料老人起居、就医,老人自愿随其生活。赵某甲代位继承,赵某乙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主张参与分割遗产存款、拆迁安置房。 原告诉求:仅四名亲属平分遗产,抵扣本人赡养开支、扣除覃某丙早年 “借款”、由原告保管证件租金。 法院认定赵某乙尽主要赡养义务,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五人平分存款;安置房未建成暂不分割,驳回原告其余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丧偶女婿再婚不影响继承,长期劳务照料即属 “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影响孙子女代位继承。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个人照料开支、事后自行租房费用,不得从遗产单独抵扣补偿。
仅有老人日记记录钱款往来、无借条与追索记录,父母资助子女认定为赠与,不按借款抵扣份额。
为应急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资金未私用,无需赔偿利息损失。
未竣工安置房屋权属未定,本案不予分割,后续交付后仍按五人按份共有。
抚恤金参照遗产分割;全体继承人合意预留迁坟修墓费用,法院予以准许。
证件保管遵循遗产最优管理原则,尊重老人生前托付,不强制变更保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 1121、1123、1127、1128、1129 条;继承编解释(一)第 18、19 条;民诉法解释第 9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