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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甲诉屈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谭某的配偶于1983年去世。2005年谭某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年谭某立下**公证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儿子屈某甲单独继承。谭某去世后,女儿屈某乙拒不配合过户,主张房屋使用已故父亲工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主张公证遗嘱系受胁迫、不正当手段取得,应属无效,双方引发继承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有效、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配偶死亡后,一方独立出资房改购房,属于个人遗产。配偶早已死亡,夫妻婚姻关系终止,房屋系死者个人事后申购、个人出资、个人登记,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父亲遗产份额。

2.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无相反证据推翻即为有效。被告主张遗嘱存在胁迫、欺诈、不正当手段取得,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法院对遗嘱无效抗辩不予采信,公证遗嘱依法作为继承唯一依据。

3.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公证遗嘱的,严格按照遗嘱意愿执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4. 其他继承人负有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遗嘱确定唯一继承人后,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当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23条(遗嘱继承优先)、第1133条(自然人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1139条(公证遗嘱效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