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等诉李某庚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此前继承纠纷一、二审生效判决确认:李某庚需向李某辛支付遗产分割款150935.19元。李某辛在原审判决生效后、尚未实际收款时去世,其父母、配偶均已过世,六名子女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六原告起诉要求李某庚支付该笔债权款项及利息。被告抗辩双方存在赠与协议、已私下结清款项。法院依据前诉生效判决,认定涉案债权合法有效,判决被告付款并由六子女平均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金钱债权,属于可继承的合法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确定债权、财产权益,均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主张、受领。
2. 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在前判决已固定的分配义务、金额事实,在后继承诉讼中直接采信,当事人无充分相反证据不得推翻。
3. 被告另行提交的赠与协议、收条等,不能对抗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债务。相关证据未被前诉采信,且无法证明与本案涉案分割款项抵销、结清,抗辩不成立。
4. 继承人均分遗产债权及孳息。无特殊扶养、过错情形的,同一顺位继承人对继承所得债权、利息平均分配。
5. 逾期利息按起诉之日起参照LPR合理调整。原告主张的高额迟延利息未全部支持,法院依法从立案之日起按合理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范围)、第1127条(法定继承顺序)、第1130条(均分原则);民诉法解释第93条(生效判决事实免证、预决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