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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甲诉张某甲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朱某乙去世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其名下房产由继母张某甲享有85%份额、亲生儿子朱某甲享有15%份额。后张某甲单方擅自将整套房屋以47万元出售并独占全部房款。同时张某甲领取了朱某乙的丧葬费、抚恤金共计44480元。张某甲抗辩售房款、抚恤金已全部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且朱某甲长期旅居国外、未尽赡养义务,无权分割款项。法院认定生效判决已完成遗产份额分割,张某甲单方处置行为侵害朱某甲权益,依法判令返还对应房款及部分抚恤金。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判决确定的遗产份额具有强制约束力,单方擅自处分构成侵权。继承份额经生效司法判决固定后,各继承人权利明确。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变卖共有遗产,必须向对应权利人返还其份额对应的售房价款。

2. 遗产先偿债规则不适用于已完成分割的遗产份额。《民法典》先偿债、后分割规则适用于遗产尚未分割的情形。本案遗产份额已通过诉讼判决分割完毕,个别继承人不得再以被继承人债务为由,侵占、抵扣其他继承人已确定的遗产份额。

3. 丧葬费专属实际办理丧葬、承担开支的主体。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专门用于死者丧葬支出,谁实际操办、承担丧葬费用,丧葬费即归谁所有,未参与丧葬、未支出费用的继承人无权分割。

4. 抚恤金按亲属关系、照料程度、亲密程度酌情分配,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抚恤金属于近亲属专属抚慰性补助,非遗产,不能抵扣死者债务。法院结合张某甲长期照料死者、朱某甲长期旅居国外未赡养的事实,酌情划分分配比例。

5. 遗产管理人擅自处置遗产需承担返还责任。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时,单方私自处置共有遗产、侵占其他继承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折价返还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确定)、第1159条(遗产偿债规则)、第1161条(限定继承原则);抚恤金分配参照近亲属身份权利及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