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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华坪某有限公司诉李某甲、涂某甲、杨某、李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2018614日,原告金融机构与被告李某甲、涂某甲(夫妻)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7.6%,逾期罚息上浮50%,用于餐饮经营周转。原告依约足额发放贷款。

同日,案外人李某丙(抵押人)、杨某(抵押物共有人)以李某丙名下单独所有不动产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债权。

借款存续期间,借款人自20247月起持续欠息,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多次向借款人、抵押人发送逾期催收、担保责任督促文书,催收有效。截至2025320日,被告尚欠本金224048元、利息120352.31元,本息合计344400.31元。

诉讼过程中,抵押人李某丙于202537日死亡,法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李某乙为本案被告。继承人当庭答辩同意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涂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最终判决夫妻共同借款人全额偿债、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共同借款人承担全额连带还款责任,不适用遗产有限责任。本案李某甲、涂某甲为借款合同列明的共同借款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性债务,二人需对全部借款本息、罚息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不以继承遗产为限,必须全额清偿。

2. 第三人抵押担保独立有效,不因抵押人死亡而消灭。抵押担保属于从属于主债务的担保物权,只要主债务未清偿、抵押登记未注销,抵押权持续有效。抵押人死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金融机构依旧可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3. 抵押人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死亡后,其抵押担保债务随遗产一并承继,继承人无需以个人自有财产偿债,仅需在继承抵押房产的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放弃继承即可免责。

4. 有效催收中断诉讼时效,债权持续受法律保护。原告在逾期后多次向借款人、抵押人书面催收,且均有签收记录,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本案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完整保留。

5. 部分被告缺席庭审不影响案件审理与判决。共同借款人之一涂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法院可依据在案有效证据、查明事实依法裁判,其余到庭被告的自认与陈述可作为定案依据。

6. 合同约定罚息、复利标准合法有效,持续计息至清偿完毕。金融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基准利率上浮计息、逾期罚息上浮条款,未超出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合法有效,利息、罚息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抵押权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存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还款义务、逾期罚息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限定继承、有限承担遗产债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