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段某甲、段某乙诉王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段某己与原告尹某系夫妻,生育子女段某甲、段某乙、段某戊。段某己2009年去世,其子段某戊2018年去世,被告王某系段某戊配偶,段某丙、段某丁系二人子女,属于段某戊的转继承权利人。
案涉仪阳社区房产,系段某己名下原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拆迁置换所得。2014年旧村改造期间,由段某戊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购房协议、自行出资缴纳全部置换购房款108106.39元,房屋建成后由被告一家长期居住使用。
此前生效判决(2023)鲁0983民初7783号民事判决已**司法终局认定**:案涉拆迁安置房不因段某戊签约、出资、居住而变更权属,仍属于段某己与尹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段某己遗产范围,不属于段某戊个人遗产。
原告本次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对应继承份额折价补偿款;被告抗辩房屋应属段某戊夫妻财产、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诉讼中,经法院评估,房屋2015年市场总价23.97万元。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明确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仅互相主张对方出钱补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分割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直接锁定遗产权属性质。前诉生效民事判决已对案涉房屋权属作出最终认定,属于司法预决事实,本案审理必须遵从。被告再以“拆迁协议由段某戊签订、房款由段某戊缴纳、长期居住、村内登记”为由主张房屋属于段某戊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重复审查、不予采信。
2.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抗辩被直接否定。本案遗产范围、权属性质是在前诉2024年判决中才最终明确固定,继承人自此才完全确定自身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诉讼时效自此起算,原告本次起诉未超期,被告时效抗辩不成立。
3. 遗产折价分割的前置条件:必须有一方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司法实践中,房产继承分割仅有两种裁判路径:一是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方按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二是无人要房、无法作价分割,可判决按份共有或驳回折价分割诉求。本案原、被告均明确放弃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拿房补钱”的适用基础,法院无法强行判令一方出钱,故直接驳回分割款诉求。
4. 子女出资补差不改变遗产权属,但可在分割时抵扣。段某戊在拆迁置换中全额出资购房的事实真实存在,虽不能改变房屋属于父辈遗产的性质,但该笔出资属于继承人对遗产的添附、垫付成本,当事人可另行主张在遗产分割中**扣除出资成本后再分割剩余价值**,但不能直接否定遗产归属。
5. 转继承规则适用清晰。段某戊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未放弃继承,其应继承的父辈遗产份额,依法由其继承人(配偶、子女)转继承,被告主体适格,有权参与本案遗产分割程序。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法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无法分割的折价补偿或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为免证事实、具有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