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诉借款人、继承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本组两起案件为同类金融借款典型案件:金融机构分别与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同时配套签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人以自有不动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均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合法设立。
两案借款发放后,借款人均在借款履行期间死亡,无法继续按期偿还本息,构成合同违约。金融机构依法将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列为被告起诉,主张两项核心诉求:1、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本付息责任;2、对案涉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第一起华坪县案件:夫妻共同借款人逾期欠付本金、利息共计34万余元,抵押人(第三人)去世,其配偶、子女作为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判决借款人夫妻全额偿债、金融机构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第二起辛集市案件:借款人借款47万元后去世,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未到庭应诉答辩,法院缺席审理,判决继承人在案涉抵押房产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金融机构对抵押房产依法优先受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借款人死亡不免除借款债务,债务由遗产继续清偿。借款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的合法债务,不因债务人死亡而消灭。遗产优先用于清偿生前合法债务,剩余部分再由继承人分配,是遗产债务清偿的法定顺位规则。
2. 继承人承担有限责任:仅限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债。根据《民法典》遗产债务有限清偿规则,法定继承人无需以个人自有财产替逝者还债,仅在实际继承取得的遗产价值限额内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的,可依法免责。
3. 不动产抵押登记有效,优先受偿权不受债务人死亡影响。抵押担保属于从权利,随主债务存续,只要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已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权即依法设立。即便债务人、抵押人死亡,抵押权依然有效,金融机构仍可通过处置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4.共同借款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属于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另一方仍需对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全额偿还责任,不适用遗产有限责任规则。
5. 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继承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法院可依据原告有效证据、查明事实依法缺席裁判,不会因被告缺席驳回原告诉请。
6. 逾期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持续计算至清偿完毕。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固定利率、逾期罚息上浮标准的,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合法有效,债务人死亡、诉讼期间不停止计息,利息、罚息持续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抵押权优先受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逾期罚息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限定继承、有限清偿遗产债务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依法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缺席庭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