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琳、邵某诉温某霖、温某晴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温某坤无配偶、子女,父母、祖辈均早已离世,名下留有一套住宅,生前未订立遗嘱。温某坤共有四名兄弟姐妹:温某琳、温某霖、温某晴、温某萱,其中温某萱早年病逝,其女儿为邵某。温某霖、温某晴长期照料温某坤,还独自办理丧葬;温某琳仅偶尔看望。邵某自愿将自身代位继承所得份额交由温某霖、温某晴平分。温某琳起诉要求四人各分得 25% 房屋产权,二被告不同意均分。法院认定邵某享有代位继承权,结合各方扶养付出,酌定温某琳分得 20%,温某霖、温某晴各分得 40%,判令二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1.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遗产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继承 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2.兄弟姐妹先去世,其子女可代位继承 依据民法典新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能够代位继承对应份额,本案邵某基于母亲温某萱享有代位继承权。
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温某霖、温某晴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独自承担丧葬开支,履行主要扶养义务,法院有权酌情多分;温某琳照料较少,份额相应减少。
3.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自身继承份额 邵某自愿将代位继承份额分给两名被告,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予以认可,最终调整各方产权比例。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仅兄弟姐妹具备继承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邵某的代位继承权来源于本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本案划分份额的核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