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生与贺某成家庭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柯某远、贺某芬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柯某生、贺某成为其中二子。2006 年家庭成员签订《家庭协议书》,约定二老名下房产由柯某生、贺某成继承,柯某生按约定向贺某成支付 5000 元。贺某芬后单独订立公证遗嘱,将自有房屋份额遗赠孙子贺某强。二老先后离世后,柯某生要求按家庭协议分房遭贺某成拒绝,诉至法院。大哥、小妹书面放弃继承;受遗赠人贺某强知晓遗嘱后六十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视为放弃遗赠。法院认定家庭协议不具备遗嘱效力、公证遗赠失效,按法定继承结合赡养付出划分房屋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1.《家庭协议书》不产生遗嘱效力,不能作为分割房产依据 案涉家庭协议仅部分家庭成员签字,缺少全部继承人与二老完整遗嘱意思表示,不符合自书、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不属于有效遗嘱,仅能证明当年家庭协商过程,无法直接约束全部遗产分割,遗产仍需依照民法典继承规则处理。
2.公证遗赠因受遗赠人未按期表态而失效 贺某芬公证遗嘱属于遗赠,孙子贺某强不属于法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法律明确受遗赠人需在知道遗赠事实起 60 日内作出接受表示,贺某强全程未明确接受,依法视为放弃遗赠,贺某芬名下房屋份额转为法定继承遗产。
3.法定继承分配侧重赡养付出,尽孝子女可多分遗产 二老晚年主要由柯某生、贺某成轮流照料,二人履行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在两次继承分割中酌定二人多分;其余子女主动书面放弃继承,仅未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长女分得少量份额,符合遗产分配照顾赡养义务履行者的原则。
4.子女垫付的装修、医疗开支不可直接从遗产扣除 贺某成主张扣除房屋装修、父母治病花销,但该类支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不属于遗产优先清偿范畴,本案不作处理,贺某成可另行起诉主张分摊相关费用。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遗赠办理,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本案家庭协议无效、遗赠失效,故适用法定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贺某强未按期表态,遗赠不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柯某生、贺某成多分份额以此为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仅符合法定遗赠生效前提,仍需受遗赠人按期接受方可履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房屋先拆分夫妻二人各自一半份额分别继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贺某成主张的装修、医疗费不属于法定清偿项目,不能直接抵扣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