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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 1 诉周某 2、周某 3、周某 4 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 5、贺某系夫妻,育有周某 2、周某 3、周某 4、周某 四名子女。贺某 2010 年去世,周某 52012 年去世,案涉房屋为二人婚后房改购置,登记在周某 名下。贺某离世后,周某 与四名子女共同签订《房产继承协议》,约定周某 去世后房屋由周某 继承,周某 负责照料老人,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周某 长期与周某 同住、尽到赡养义务,老人过世后一直居住案涉房屋。后各方就房产继承产生纠纷,周某 诉至法院请求单独继承房屋。周某 当庭同意原告诉请,周某 2、周某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周某 调解阶段否认签字但无证据佐证,周某 自认协议由其起草。

【律师评议】

1.案涉家庭房产协议不属于法定遗嘱,不适用遗嘱形式要件审查规则,但协议内容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协议统一约定了已故配偶贺某遗产份额划分、老人赡养安排、被继承人周某 5 过世后房屋整体归属,属于综合性家庭财产分配约定,对全体签字子女均具备约束力。

3.周某 1 已按照协议实际履行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协议约定的分配条件已成就,其主张单独继承房屋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4.周某 2、周某 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周某 否认签字却未提供笔迹鉴定、相反书证等证据,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