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1、陈某1等诉某研究院、俞某2房屋买卖合同、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俞某3、陈某4系夫妻,生前购置单位房改房一套,房款已全额付清,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俞某3、陈某4先后去世,二人养女俞某2未尽赡养及丧葬义务。陈某4生前在律师见证下订立合法打印遗嘱,将自有房屋份额遗赠、遗嘱分配给尽到赡养义务的弟妹亲属。遗嘱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部分离世,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五原告承接相应财产权益。因涉案房屋无法自行办证,五原告诉请单位协助过户。俞某2主张自身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反诉要求房屋全部归其所有,各方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1. 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改房为俞某3、陈某4婚内购置,房款已结清,虽未办理产权证,但对应的房屋买卖合同权益属于合法夫妻遗产,可依法继承分割。
2. 案涉打印遗嘱合法有效。陈某4立遗嘱时神志清晰、意思表示真实,遗嘱由两名律师全程见证、签字确认,留存谈话笔录、缴费凭证、立遗嘱照片等完整证据,完全符合打印遗嘱法定生效要件,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虚假、胁迫或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
3. 遗赠、遗嘱继承权益合法存续。本案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生前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放弃遗赠;遗嘱未明确划分份额,依法按均等份额分配遗产权益。
4. 未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予少分。俞某2作为法定养子女,长期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丧葬义务,结合遗嘱内容及案件事实,其继承份额依法予以缩减。
5. 房屋产权单位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涉案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证,产权归属经法院裁判明确后,房屋所属研究院应当依法协助各继承人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