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1诉李某宅基地房屋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1于2011年去世,其父母早已离世。涉案顺义区某宅院北数第一排五间房屋,系王某1离婚诉讼中经法院判决确认的个人婚前财产。梁某1系王某1亲生女儿,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与王某1于1991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同样属于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1生前未订立遗嘱,李某长期与王某1共同生活、照料起居并操办后事,且多次修缮涉案房屋;梁某1幼年随母迁居外地,仅偶尔短期探望,未尽主要赡养义务。双方就房屋继承分割产生争议,梁某1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房屋并交付使用。
【律师评议】
1.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村委会证明、派出所档案及亲属证人证言佐证,可确认梁某1系王某1亲生子女,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生效判决已认定李某与王某1构成事实婚姻,依法享有配偶继承权,二人均为本案适格继承人。
2. 遗产范围认定清晰。涉案北数第一排五间房屋为王某1个人婚前财产,属于合法遗产;李某后续修缮行为仅为添附维护,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其新建房屋不属于遗产范畴。
3. 遗产分割适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李某数十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全部照料及丧葬义务,对被继承人扶养贡献极大,依法可多分遗产;梁某1长期异地生活,未履行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遗产。
4. 结合房屋实际使用现状,涉案房屋具备实物分割条件,不宜仅采取折价补偿方式,法院按份额实物分割、判令各自占有使用对应房屋,符合公平原则及家事审判惯例。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