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1、金某诉张某 2、张某 3 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韩某与张某 5 婚内购西城区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 5 名下,二人育有张某 2、张某 3、张某 4 三名子女。张某 5、张某 4 先后早逝,张某 4 妻子金某、儿子张某 1 参与继承;韩某 2024 年去世。韩某留有一份由继承人张某 3 代笔的书面材料,各方均主张系有效遗嘱,但该文书既不符合自书遗嘱 “亲笔全文书写” 要求,代书人又是利害关系继承人,无适格见证人,法院认定遗嘱无效。张某 2 长期与韩某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双方就房屋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金某自愿将自身继承份额全部赠与张某 1。
【律师评议】
1.涉案文书不具备合法遗嘱效力:案涉书面内容由继承人张某 3 代为书写,不满足自书遗嘱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法定要件;若按代书遗嘱审查,代书人属于本案继承人,依法不得担任见证人,且全程无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签字,形式存在根本性瑕疵,遗嘱整体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遗产先析产再分层继承:案涉房屋属于韩某、张某 5 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二人各一半份额;张某 5 去世后其一半份额由韩某、三名子女均等继承;张某 4 先于韩某死亡,张某 4 继承所得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的份额由金某、张某 1、韩某转继承;韩某去世后自身全部房产份额由张某 2、张某 3、张某 1 代位继承。
3.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可多分遗产:张某 2 多年与韩某共同居住、日常照料老人,符合《民法典》多分遗产的法定情形,法院可酌情调高张某 2 继承份额;被告主张 “房屋拆迁再分割” 无法律依据,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启动,继承人随时有权要求分割共有房产。
婚内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 4 在张某 5 遗产中分得的房屋份额,系婚内继承取得,属于张某 4 与金某共同财产;金某自愿将自有份额赠与张某 1,属于合法财产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