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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甲 A、温甲 B、温甲 C 诉温乙 B、温甲 D 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温某、沈某共育七名子女,配偶沈某早年离世,一子温甲 F 先于温某去世且无子女。案涉房屋经前序诉讼确认温某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温某订立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温甲 A、温甲 B、温甲 C、温甲 四人继承,同时约定养老医疗费用不足由分得房产子女按份额分摊。温甲 独自垫付全部丧葬费用,起诉四原告分摊。一审否定遗嘱效力,判决全部子女均分房产;二审改判遗嘱合法有效,仅四名指定继承人分得房屋。再审进一步调整丧葬费分摊标准,明确未分得遗产的子女无需承担丧葬支出,遗嘱附设义务优先于普通法定赡养义务,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温甲 主张的大额借款无完整转账凭证未被法院采信。

【律师评议】

1.案涉代书遗嘱形式完备,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优先尊重 订立遗嘱时有两名现场见证人签字,次日两名律师到场见证核实,代书人、律师均出庭佐证,全部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代书遗嘱法定生效要件,遗嘱合法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分割房产,而非全部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

2.附义务遗嘱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未获遗产者无需承担遗嘱附加开支 遗嘱约定生老病死费用由分得房产的子女分摊,两名未被指定继承房屋的子女未取得遗产收益,依据公平原则,不必承担丧葬费、养老相关支出,一审要求全体子女分摊费用存在法律瑕疵,再审予以纠正。

3.遗嘱义务位阶高于一般性法定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义务,但遗嘱明确限定养老费用分摊主体的,遗嘱义务具有优先适用效力;仅当遗嘱继承人无力承担相关开支时,其他法定继承人才需兜底履行赡养义务,充分保障被继承人自主处分财产、分配义务的权利。

大额债权主张需完整资金交付证据佐证 温甲 主张多笔现金借款、垫付医药费,仅持有单方书写借条,无银行转账、资金来源凭证佐证,举证不足,法院对该部分债权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类债权需完善交付证据才能在遗产中抵扣。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现行法律延续代书遗嘱形式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确立附义务遗嘱权利义务对等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遗嘱义务仅约束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不免除其余子女基础赡养义务,但无需分摊遗嘱约定专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