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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诉傅某、苏某共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段某名下房产与外孙女苏某共同共有,段某生前订立公证遗赠遗嘱,指定房产自有份额由外甥邹某继承,邹某长期照料段某直至其离世。段某 2020 年初去世后,邹某两个月内将遗嘱拍照发给苏某,也向亲属口头表明要按遗嘱继承房屋。傅某、苏某主张邹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二人当面作出书面接受遗赠表示,视为放弃遗赠,拒绝配合过户。一审未完全采信邹某举证,分割房产份额;邹某上诉,二审结合多名证人证言、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邹某已通过口头、发送遗嘱照片等行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改判房屋由邹某、苏某各享有 50% 产权。

【律师评议】

1.接受遗赠无强制书面形式,口头、行为均可构成有效意思表示 法律仅要求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起 60 日内作出接受表示,未限定必须书面形式。向利害关系人发送遗嘱照片、向亲属口头主张继承,均属于能够明确体现接受遗赠意愿的行为,均可认定有效。

2.接受遗赠意思表示不局限于直接向全部继承人作出 接受遗赠的告知对象不限于全部法定继承人,向继承人子女、双方共同亲友、遗产相关利害关系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同样产生法律效果,无需逐一通知所有被告。

3.多份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认定事实 单一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但多名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遗嘱保管行为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受遗赠人在两个月内主张继承,法院可据此采信当事人主张。

4.公证遗赠合法有效,应当优先尊重被继承人真实遗愿 案涉公证遗嘱形式完备,系段某出于感谢邹某多年照料自愿订立,内容合法有效。在能够认定邹某按期接受遗赠的前提下,应当按照遗嘱分配房屋共有份额。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现行法律延续该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案涉遗赠遗嘱合法有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多项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法院可以认定待证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