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周某华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芬与周某华再婚,周某华无亲生子女。婚前林某芬独自按揭购置一套住宅,婚后二人共同还贷、共同居住。林某芬与前夫育有女儿苏某。林某芬病故后,苏某主张房屋为母亲婚前个人财产,自身出资部分首付,要求周某华腾退返还房屋;周某华主张婚后共同还贷、出资修缮房屋,房屋存在夫妻共有份额,自身无其他住所、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房屋折价补偿。双方就房屋归属产生激烈矛盾,苏某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全部房产。法院结合民法典居住权空白溯及适用规则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评议】
1.本案可适用民法典居住权空白溯及规则 继承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旧法无居住权相关规定,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空白溯及条款,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居住权新规,兼顾所有权人与老年人居住生存权益。
2.裁判处理优先保障老年弱势群体基本居住生存权 周某华年老无自有住房、经济条件薄弱,若直接判令腾房会导致其无居所,激化家庭矛盾,形成案结事未了。相比房产所有权分割,老年人 “住有所居” 的生存权益应当优先考量。
3.居住权作为新型用益物权平衡多方继承利益 房屋所有权归继承人苏某,同时为周某华设立终身无偿居住权,既尊重苏某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权益,又以居住权制度妥善解决再婚老人晚年安置问题,实现财产权益与人身生存权益兼顾。
4.调解方式化解家事纠纷更利于家庭和谐 继承属于家事纠纷,双方矛盾尖锐,法院多次居中调解,以居住权方案平衡双方诉求,避免生硬判决加剧亲属对立,从根源解决住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为周某华设立终身居住权的法律基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苏某作为被继承人女儿,依法享有房屋继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纠纷,当时法律无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适用民法典新规。本案继承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可适用居住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