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诉秦某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林老汉为本村村民,名下自有宅基地房屋;独生女江某婚后落户城镇,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林老汉去世后,同村秦某主张宅基地归集体、江某无权继承房屋,江某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并明确使用限制。
【律师评议】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不得单独作为遗产继承;地上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可依法继承。
2.城镇户籍继承人继承农房仅可修缮、居住,不得翻建、扩建、重建;房屋灭失后集体可收回宅基地。
3.秦某主张江某完全丧失房屋占有权无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