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四诉邢一、邢二、邢三房产代位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范老翁无配偶、子女,父母、姐姐均早逝;姐姐育邢一、邢二、邢三、邢四四人。数十年间仅邢四贴身照料、承担全部生活开支,其余三人极少探望。范老翁遗留乡村宅基地房屋,分割时邢一、二、三主张均分,邢四以尽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多分,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1.《民法典》扩大代位继承至侄甥,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死亡的,其子女可代位继承第二顺序遗产。
2.邢四长期承担全部扶养义务,依据权利对等原则,分割房产应当酌情多分份额。
3.其余代位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予以少分。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