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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民政局诉苏某遗产管理人房产处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郑女士名下锦华小区商品房,生前负有民间借贷债务;全部一、二顺序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债权人无法受偿,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裁定由郑女士户籍地民政局履职,民政局起诉全体放弃继承人请求拍卖房屋偿债。

【律师评议】

1.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民政局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有权拍卖房产,价款优先清偿税款、债务,剩余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公益事业。

3.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后,无需在个人财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