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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诉温甲、温乙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陈老翁自行打印房产处置文书,写明房屋留给孙女苏某,仅本人签字,无两名见证人逐页见证、签名标注日期。陈老翁去世,苏某持打印文书起诉其子女温甲、温乙主张单独继承,二被告否认遗嘱效力。

【律师评议】

1.打印遗嘱法定要件: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见证人每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一无效。

2.案涉打印遗嘱无见证人参与订立,形式严重瑕疵,整体归于无效。

3.房屋按法定继承由温甲、温乙共同分得。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