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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 1 诉张某 2、张某 3、张某 4 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 5、杨某 系北京市昌平区某村村民,生前育有三子一女,即张某 3、张某 1、张某 2、张某 4。张某 5、杨某 先后去世,遗留本村两处宅基地及六间房屋。张某 起诉请求确认 1992 年 11 月 日《遗嘱》无效,主要理由为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立遗嘱人未签字,亦未注明日期,不能证明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张某 主张遗嘱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但未能提供遗嘱原件,两名见证人亦无法联系出庭作证。法院审查认为,案涉遗嘱无遗嘱人签名、无遗嘱人捺印,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件,依法认定该遗嘱无效。

【律师评议】

1.代书遗嘱必须满足严格法定形式要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案涉遗嘱未由遗嘱人签名,也未提供遗嘱人捺印予以佐证,形式要件存在明显欠缺。

仅有盖章不能直接等同于遗嘱人签名或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遗嘱上仅加盖被继承人人名章,但盖章是否为被继承人本人自愿加盖、是否对应遗嘱人口述并确认遗嘱内容,均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在无遗嘱人签名、无捺印、无见证人有效到庭作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遗嘱符合法定生效条件。

2.无法提供遗嘱原件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张某 申请对遗嘱原件进行鉴定,但张某 无法提供遗嘱原件;两名见证人亦无法联系出庭作证,导致遗嘱订立过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性等关键事实无法查明,相关不利后果应由持有证据一方承担。

3.遗嘱无效后,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案涉遗嘱被认定无效后,张某 5、杨某 遗留的宅基地及房屋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分割。各继承人如对遗产范围、继承份额、房屋价值或补偿利益有争议,可另行通过继承纠纷诉讼解决。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