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诉吴某5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6、杨某系夫妻,共育有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五名子女,二人生前未订立遗嘱,父母均早于二人离世。二老名下留有海淀区军产房一套、银行存款1349660.5元,吴某6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1023938元,款项由吴某1保管。吴某5自1981年起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数十年承担老人日常起居、就医陪护、生活照料等主要赡养义务,多名邻居、保姆、工作人员证言及家庭聊天记录可佐证。其余四名子女亦尽部分赡养义务,但未长期共同生活、未承担主要扶养责任。双方就遗产分割比例产生争议,四原告主张五人等额继承,吴某5主张自身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1. 本案适用法定继承规则。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案涉房产、银行存款属于二老遗留合法遗产,依法由五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分割。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畴,但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可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2. 遗产区分类型差异化分割合法合理。房产分割侧重赡养贡献,吴某5数十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全程负责老人晚年照料、就医陪护,尽到主要扶养义务,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依法可酌情多分房屋份额;银行存款、抚恤金属于纯财产性权益,且各继承人均尽一定赡养义务,适用均等分割原则,兼顾公平与情理。
3. 赡养义务认定以长期实际付出为核心。多名无利害关系证人、保姆、工作人员证言及家庭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吴某5夫妇长期、持续性的赡养付出;四原告短期探望、偶尔照料仅属于一般性赡养行为,不足以均等分割房产份额,法院裁量标准符合家事审判惯例。
4. 老旧津贴、账目差额不纳入遗产范围。被继承人生前领取的老年津贴已用于日常开销,原告自行估算的账目差额无客观凭证佐证,均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不计入遗产分割范围。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