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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独居赡养对应的自书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梳理

被继承人婚前个人出资购置房产,离婚后与原配子女长期无往来,晚年全程由再婚配偶照料生活。被继承人亲笔书写自书遗嘱,明确案涉房产全部由再婚配偶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原配子女拒不配合过户。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审理,认定遗嘱形式完备、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判决房产由原告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完全遵从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愿分配遗产。

2、子女长期未尽赡养、陪伴义务,被继承人指定尽扶养义务的配偶继承财产,符合公平原则。

3、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