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附随丧葬费用承担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儿媳继承丈夫遗产后,公公起诉要求其承担丈夫生前借款及丧葬费。法院认定,生前 10000 元借款无借贷合意、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配偶负有安葬逝者的扶助义务,结合当地习俗及实际开销,判决儿媳承担 16000 元丧葬费。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遗产继承对应的债务清偿,仅限死者生前合法真实债务,无证据的借贷不予认定。
2、夫妻间扶助义务延续至丧葬事宜,配偶需合理分担逝者丧葬费用。
3、无票据的民俗合理开销,法院可结合当地习俗酌情认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间负有相互扶养、扶助义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合法债务。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