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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公证遗嘱效力认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梳理

父母遗留动迁共有房屋,父亲无遗嘱,份额按法定继承。母亲订立公证遗嘱,指定自有房产份额由特定子女继承。原告以遗嘱存在落款笔误、缺少录音录像为由,主张遗嘱无效。法院认定仅为程序轻微瑕疵,不影响遗嘱真实效力,依法采信公证遗嘱。结合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事实,区分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范围,最终划分各方房屋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轻微形式瑕疵、笔误不影响效力,只要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合法有效。

2、遗嘱仅对订立时自有财产有效,后续新增继承份额,不适用遗嘱继承,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3、主张多分遗产无赡养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1、原《继承法》第五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2、原《继承法》第十三条:无赡养优劣证据,继承人份额均等。 3、原《继承法》第十六条:自然人可立遗嘱自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