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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日期自书遗嘱不生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梳理

被继承人留有自书遗嘱,写明全部财产由长期赡养自己的长子继承,但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其他继承人质疑遗嘱真实性、形成时间及立遗嘱人认知能力。法院虽认定遗嘱确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但因缺少法定落款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生效要件,依法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因长子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酌情判决其继承七成份额,其余子女、代位继承人分得剩余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必须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要件缺一绝对无效,属于强制性形式规定。

2、遗嘱确为本人书写,仅缺日期,依然整体无效,不能按遗嘱执行继承。

3、长期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依法享有多分遗产的法定优势。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须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无效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