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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及确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祖辈公租房拆迁安置房属遗产,第三人无权将安置权益转让被告,被告长期占用房屋。其余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原告经继承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起诉要求被告腾房并付占用费。被告反诉主张善意取得、确认房屋归自己。法院认定被告未过户,不构成善意取得,判令被告腾房,自原告登记日起按月支付占用费,驳回反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完成过户登记,仅出资居住不取得物权。

2、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所有权人可起诉排除妨害。

3、买受人与无权处分人的纠纷,只能另行起诉合同相对方。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所有权人可请求排除妨害。 2、《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不动产善意取得需完成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