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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原、被告为姐妹关系。被告因继承纠纷调解需支付补偿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理财赎回本息后向被告转账对应款项,双方聊天记录明确转账用途为借款。事后被告拒不还款,辩称涉案款项系母亲遗产分配款、双方无借贷合意。法院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调解书内容,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并自首次开庭之日起按 LPR 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间借贷不以借条为唯一依据,转账记录 + 聊天合意即可认定借贷关系。

2、被告无充分证据证明款项为遗产分配,抗辩不能成立。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起诉催告后,可主张逾期利息。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无息借款逾期后,可按 LPR 标准计收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