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分配协议物权确权败诉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祖辈生前签订家庭房产分配、赠与协议,对多处房屋及宅基地土地面积作出分户分配约定,但协议缺少一名关键家庭成员签字。后续祖辈又单独与孙子签订正式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完成全部房产、土地过户登记至该孙子名下。其他孙辈依据此前家庭分配协议起诉,要求确认对应房屋、土地归其所有。法院依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认定不动产已合法登记过户,物权变动有效,原家庭协议不能对抗已完成的权属登记,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完成过户登记的物权变动效力优先于未完全生效的家庭内部协议。
家庭分家协议缺少关键权利人签字,协议效力存在瑕疵,无法对抗正式、已履行的赠与过户行为。
对单方赠与、过户行为有异议的权利人,不能直接确权,只能另案起诉主张赠与行为效力或分割财产。
1、《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变动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物权行为,适用当时法律规定。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