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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独资购买房屋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婚前独自出资购买案涉房产,婚后与配偶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归被继承人个人所有。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其中一名子女书面自愿放弃继承权,仅剩原告一名合法继承人。原告长期照顾被继承人,主张独自继承房屋。法院审理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婚前个人财产,配偶无继承权,结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判决房产由原告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全款购置、离婚协议明确归属的房产,属于个人遗产,配偶无权继承。 

2、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书面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真实的,依法产生放弃继承效力。

3、无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遗产,由剩余合法继承人独自取得。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的,丧失继承权利。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