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公证遗嘱份额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涉案房屋经法院调解归母亲与女儿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母亲生前订立合法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二分之一房屋份额由儿子个人单独继承。母亲去世后,多数兄弟姐妹认可遗嘱效力,仅有一名被告缺席庭审。法院认定公证遗嘱真实有效,判决母亲名下房屋份额由原告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法律效力优先且稳定,无相反证据即可直接作为继承依据。
2、被继承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合法房产份额,指定单一继承人继承。
3、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有效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具有法定效力。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