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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拆迁款共有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三兄弟早年签分家协议,约定全部房屋拆迁收益统一均分。房屋拆迁后三人签订分配协议,统一核算拆迁款并补差。原告认为自身分得金额偏少,起诉要求返还差额、撤销分配协议。法院认定晚签订的分家协议效力优先,分配协议系三方自愿签署,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多份家庭财产协议,以时间在后的协议确定各方真实意愿。

2、单独房产登记不改变分家协议约定的拆迁款共同均分规则。

3、自愿签署的财产分配协议无欺诈胁迫,各方应当依约履行。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